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6日
尊敬的客户: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7]9号)(见附件1)的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从2017年5月1日起向银行开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对企业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包括以汇款、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交易,不包括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经苏州地区银行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各成员银行协商一致,为保障贵公司贸易进口项下货款及时、顺利付出,自2017年5月1日起,请贵公司根据下述不同贸易方式提供银行相关资料:
1.货到付款项下:提供合同/发票/报关单(含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报关单三张及以上的还需提供包含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报关单号、币种、核验金额要素的EXCEL明细清单(见附件2),于付款当日通过纸质(加盖企业印章)或银企双方约定的传递方式提供给银行。
2.预付货款项下:提供合同/形式发票,完成报关手续之日起40天内通过纸质(加盖企业印章)或银企双方约定的传递方式提供给银行报关信息,报关单三张及以上的还需提供包含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报关单号、币种、核验金额要素的EXCEL明细清单。
我行承诺将为贵公司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贵公司所提供的报关单相关信息仅用于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核验使用。
太仓农村商业银行
2017年4月26日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7]9号).doc
附件2:报关单明细清单模板下载.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