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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的要求,自2012年3月1日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一并申报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原值,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股东,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鉴于申报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原值需要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本行自然人股东请根据个人实际持股情况,进行持股成本原值申报安排。
据此,本行对全体自然人股东就以下事项予以公告:
1、 需要申报持股成本的自然人股东,请于2018年7月30日前至总行37楼董事会办公室(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金融城6号楼)进行登记并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
(1) 自然人股东亲自签署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原值申报声明及承诺》(见附件);
(2) 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原值的详细资料:持有股份为受让取得的,包括持有的部分股份为受让取得的自然人股东,需提供持股成本原值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资金交割凭证、转让时所得税完税凭证等材料,其中完税凭证为必备要件,转让时无完税凭证,补开的凭证予以承认;持有股份全部属于本行发起人股份或增资取得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无需单独提供原值申报材料;
(3) 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原件。
2、 2018年7月30日前未至总行37楼董事会办公室(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金融城6号楼)进行登记并向本行提供上述资料的自然人股东,视同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
3、 根据“财税[2011]108号”第三条相关规定,自然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4、 根据“财税[2011]108号”第四条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在本行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本行自然人股东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5、 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原值申报咨询电话:025-88866861、88866341。
特此公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4日
附件: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原值申报声明及承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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