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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向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圆鼎借记卡单位卡(以下简称单位卡)的发行和使用,保护单位卡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圆鼎”品牌是由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供委托单位发行使用的统一借记卡品牌,各委托单位为发卡银行。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单位卡,是发卡银行面向企事业单位发行的,具备存取现金、转账汇款、消费结算、账户查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属于圆鼎系列借记卡。
第三条 单位卡按照结算账户是否独立可分为只能关联基本结算账户,具有独立结算账户(专业账户)的单位卡和可以绑定任意属性单位结算账户,但无独立结算账户的单位卡(专指单位结算卡)。
第四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发卡银行申请单位卡。申请具有独立结算账户的单位卡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具有基本存款账户,申请无独立结算账户的单位结算卡的,则需要在发卡银行开立有单位结算账户。企事业单位申领单位卡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单位证明文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被授权人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核通过后为申领单位开立单位卡。
第五条 具有独立结算账户的单位卡必须关联单位基本账户,其卡内资金必须从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只能用于转账和消费,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可办理商户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单位结算卡必须绑定单位结算账户,且单位结算卡交易产生的账务全部计入绑定的单位结算账户,单位结算卡可以进行消费、转账,能否存取现金取决于其关联的单位结算账户性质。
第六条 单位卡交易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卡工本费、补换卡费、跨行取现、转账交易手续费等,均计入关联的单位结算账户,由申领单位承担。
第七条 单位卡可在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特约商户以及具备存取款、转账汇款、查询、缴费、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动柜员机、自助终端(以下简称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上使用,也可在中国银联等相关银行卡组织的境内自动柜员机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持卡人可向发卡银行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发卡银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单位卡不支持境外交易。
第八条 单位卡由申领单位指定持卡人,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委托他人办理业务,否则造成的资金损失由申领单位负责,持卡人用卡期间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申领单位负责。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发卡银行可5年内暂停相关账户非柜面业务,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个人及组织者新开立账户。
第九条 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申领单位应出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损失由申领单位承担。
第十条 单位卡启用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使用单位卡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电子现金、银联卡小额免密业务、授权通过第三方平台签约后的交易或签订委托代扣协议后的交易以及发卡银行或银行卡组织规定的其他可不使用密码的交易除外)。
持卡人应设置仅由本人知晓的无规则六位数字作为交易密码在日常交易时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换交易密码,依据交易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在可以不使用交易密码作为验证条件的交易场景下,记载有持卡人姓名的交易凭证或者借记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相关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对卡片、有效证件、密码、短信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的,持卡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若持卡人连续输错密码3次,发卡银行将对单位卡实施锁定(电子现金除外),次日自动解锁,连续输错6次密码,持卡人可持卡片、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书面委托至发卡银行办理解除锁定或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结算卡被锁定或止付或销卡后,其关联的单位结算账户可正常使用,单位结算账户被锁定或止付后,单位结算卡则不能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持IC单位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余额上限为1000元,电子现金视同现金,但不计息,不挂失。电子现金支持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功能。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IC单位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对卡片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持卡人如不慎遗失单位卡,应及时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或至发卡银行办理书面挂失。持卡人应在口头挂失后5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挂失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可在书面挂失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书面委托至发卡银行办理补发新卡或销卡手续,挂失补卡后,新卡(IC单位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0元,原电子现金账户不作处理。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因遗失单位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或申领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设置有效期的单位卡有效期届满后,已签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在线支付、三方支付协议、委托代扣的业务仍可正常使用,但不支持POS、ATM等终端发起的持卡交易。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六条 卡片到期或卡片损坏须更换卡片时,由持卡人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书面委托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申请换领新卡,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单位卡(IC单位卡)换卡后新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0元,原卡电子现金账户可在30天后至发卡银行办理余额补登,补登至新卡。
第十七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吞卡的,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银行联系,在吞卡后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自助设备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助设备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自助设备所属银行另有规定的,以自助设备所属银行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持卡人或申领单位如需注销单位卡,需持卡片和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书面委托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先注销附属卡,再注销主卡。
第十九条 单位卡申领单位须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发卡银行公告为准。发卡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通过营业网点等渠道查询。
第二十条 持卡人办理业务时,如遇拒绝受理,有权向发卡银行及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如持卡人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银行要求查询核对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发卡银行须根据行内记录保存情况为其提供该项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发现单位卡存在被他人冒用或涉嫌诈骗等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后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因其他原因停止持卡人使用单位卡的,应通过电话、短信以及在营业网点或网站以公告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
第二十三条 虚假挂失,伪造、变造单位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单位卡及冒用他人单位卡进行诈骗财物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发卡银行和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章办理。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渠道公告修改后的章程。公告期为3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修改后的章程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或申领单位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单位卡的,可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或销卡申请,否则视为同意接受本章程的各项内容。发卡银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或网站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附件:单位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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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授权委托书
****农商行:
现委托本公司员工,性别:**,身份证号:******,到贵行办理圆鼎单位卡/圆鼎单位结算卡的开卡/换卡解锁/重置密码/吞没卡领回/销卡/变更账户信息事宜,对被授权人在贵行办理的业务时签署的有关申请书、协议或交易凭证,我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谢谢!
委托期限:
委托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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