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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文字的条款),充分了解华夏银行理财业务运作规则,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代销机构或华夏银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热线96008或华夏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77。
提请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理解产品的风险评级,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产品说明书中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不代表投资者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华夏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任何承诺或保证,风险等级或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既往的业绩或收益率并不代表投资者可预期的业绩或收益率。
华夏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
甲方(即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本着自主决策、自愿委托、风险自担的原则,购买乙方(华夏银行)理财产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书。本协议书适用于乙方委托代销机构代销的封闭式和开放式理财产品。本协议中提到的申购、预约申购、赎回、预约赎回仅适用于开放式理财产品,具体产品性质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甲方声明:甲方的投资决策完全是甲方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应甲方要求,代销机构已对本协议书相关内容,特别是甲方认购/预约认购/申购/预约申购和赎回/预约赎回条款、其他约定条款、免责条款等的内容和含义向甲方做出详细的说明和解释。甲方已完全知晓并充分理解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投资理财产品的风险,不存在任何疑问,甲方自愿接受本协议书内容,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一、名词释义
1.1、理财产品:指受本协议条款约束的,由华夏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设计和发售,并委托代销机构代销的理财产品。各款理财产品的具体细节详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
1.2、本协议:指《华夏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以及其后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与补充。
1.3、产品说明书:指华夏银行公布的、旨在翔实说明理财产品具体要素的产品说明。
1.4、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具有约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理财产品的认购/预约认购/申购/预约申购和赎回/预约赎回
2.1、认购:指发行/募集期内购买理财产品;申购:指成立后购买理财产品;赎回:指部分或全部退出所持有理财产品。
2.2、预约认购:指理财产品发行起始日至发行终止日前,可接受预约认购申请,预约认购申请视同在发行终止日当天的认购申请。
2.3、预约申购/预约赎回:指理财产品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_______前,可接受的预约申购、预约赎回申请,预约申购及预约赎回申请,视同在下一开放日开放时间内的申购、赎回申请。
2.4、甲方已在代销机构开立账户并进行理财业务签约,指定账户(以下简称“签约账户”)用于认购/预约认购/申购/预约申购和赎回/预约赎回本协议书项下的理财产品。
2.5、甲方确认在签约时提供的证件资料、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且有效。华夏银行和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对甲方信息进行留存。
甲方同意乙方及代销机构因统计分析、内部管理及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信息。
乙方及代销机构因业务需要向合作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信息的,须取得甲方许可。但乙方及代销机构有权在未取得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或司法行政机关的强制命令,向有权机构提供甲方信息,如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理财信息登记相关要求,向其提供理财产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有份额及其变动情况信息等。
2.6、甲方变更证件资料、联系方式、签约账户、交易渠道等本协议项下的相关内容须及时按代销机构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对于甲方变更上述信息但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2.7、甲方在理财产品全部赎回或兑付前,不得对签约账户办理销户。
2.8、甲方同意代销机构在理财产品认购/申购时从签约账户中扣划约定的申请金额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2.9、甲方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购买理财产品。甲方同意在本人确认认购/申购委托后,代销机构依据约定划款时间予以划款,不再与甲方进行确认。甲方认购/申购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时,亦适用此项约定。
2.10、产品兑付时,华夏银行委托代销机构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将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划入甲方签约账户。
2.11、甲方选择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其他电子交易渠道进行理财交易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其他电子渠道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与本协议“五、协议构成和效力”所述文件具有同等法律和证据效力。协议各方当事人认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甲方开通的其他电子渠道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三、其它约定
3.1、乙方允许甲方在发行/募集期内撤销认购/预约认购的,甲方在申请撤销时须退还交易凭证原件。发行/募集期内撤销未确认委托交易时,理财本金实时到账;撤销已确认交易时,理财本金须待工作日系统清算后方可到账。确认时间以□代销机构□乙方理财系统确认时间为准。
3.2、预约认购申请,视同在发行终止日当天的认购申请,预约认购资金扣款时间为发行终止日当天,扣款当天10:00AM(不含)前甲方签约账户上需有足额的活期资金,否则视为认购失败。
3.3、预约申购申请,视同在下一开放日开放时间内的申购申请,预约申购资金扣款时间为下一个开放日,扣款当天10:00AM(不含)前甲方签约账户上需有足额的活期资金,否则视为申购失败。
3.4、产品开放期间,投资者可对已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撤销,具体规定如下:(1)只能全额撤销;(2)开放日开放时间之后不能进行撤销。
3.5、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______前,投资者仅可对已提交的预约申购、预约赎回申请进行全额撤销。
3.6、有关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详见产品说明书。
3.7、本协议中涉及的日期如遇产品说明书约定的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四、免责条款
4.1、因不可抗力、非乙方或代销机构原因发生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导致甲方产生损失的,乙方和代销机构不承担责任。
4.2、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承担的风险,乙方和代销机构不承担责任。
4.3、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理财资金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乙方和代销机构不承担责任。
五、协议构成和效力
5.1、除本协议外,甲方购买具体的理财产品时,还应签署产品说明书、产品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权益须知。本协议与产品说明书、产品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业务回单、交易凭证等有关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本协议是规定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法律文件,除产品说明书另行约定的情形外,其他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涉及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5.2、有关甲方所购买理财产品的任何介绍、说明、承诺仅以本协议、对应产品说明书、乙方和代销机构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发布的对应产品信息为准。
5.3、本协议持续有效,不因甲方所购买的单期理财产品被赎回、到期或提前终止而失效。
六、因履行本协议书而引致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通过代销机构电子银行系统签署,则本协议自甲方通过电子银行系统确认同意后生效。
甲方(个人客户签字) 乙方(销售行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华夏盈增盈751号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 银行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不保证理财产品本金及理财收益,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除非本说明书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投资本理财产品所面临的风险请详细阅读本说明书第四部分风险揭示内容。投资者应在对本理财产品相关风险有充分认识基础上,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谨慎投资。 三、 华夏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四、 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华夏银行官方网站进行公告。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应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未能及时了解本理财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
一、产品概述
二、投资对象
本理财产品募集的理财资金将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包括但不仅限于银行存款、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资产管理计划等。
各类资产投资比例如下:
资产 | 投资比例 |
货币市场类、债券市场类 | 20% -- 100% |
非标准资产类 | 0% -- 35% |
如遇市场变化导致各类投资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以上范围,华夏银行将在20个工作日内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
三、理财产品情景分析
情景1:某个人客户投资1万元,如果实际理财天数为149天,产品正常运作到期,其实际年化收益率扣除销售手续费后为5.90%,已超过理财产品参考年化收益率4.10%,超过部分为华夏银行收取的理财管理费,故产品最终年化收益率为4.10%。客户收益的具体金额为:
10,000 ×4.10%×149÷365= 167.36元
情景2:某个人客户投资1万元,如果实际理财天数为149天,产品运作到期,其实际年化收益率扣除销售手续费后为3.00%,低于理财产品参考年化收益率4.10%,华夏银行不收取理财管理费,故产品最终年化收益率为3.00%。客户收益的具体金额为:
10,000 ×3.00%×149÷365= 122.46元
上述理财产品收益测算中所有数据仅为示例假设水平,仅供参考。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华夏银行郑重提示:本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不保证理财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如果本理财产品投资组合内所配置资产到期无法按时足额偿付本息,则理财产品到期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理财产品预期的收益,甚至损失全部理财本金,投资者应在对此风险有充分认识基础上谨慎投资。
本说明书中的任何预计收益、参考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华夏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期初进行投资决定时参考。
四、风险揭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投资者可能主要面临以下风险,请谨慎投资:
(一)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理财收益,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企业信用状况变化、市场利率的变化、投资组合的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方投资能力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理财收益率可能为零,并有可能损失本金,由此产生的本金和理财收益不确定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信用风险:如理财资金投资的信托受托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等相关主体发生违约,可能导致无法按时支付本金及理财收益,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为零以至本金遭受损失。
(三)利率风险:如果在产品存续期内,市场利率上升,本理财产品的参考年化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四)流动性风险:除非出现本说明书规定的情况,投资者没有提前终止权或赎回权,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五)投资风险:本理财产品的实际年化收益率取决于所投资金融工具的实际收益率,投资者应对此有充分的认识。除本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计收益、参考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华夏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期初进行投资决定时参考。
(六)法律及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率为零甚至损失理财本金。
(七)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募集期结束,如理财产品募集总金额未达到发行规模下限;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华夏银行无法或者经其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或者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照本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的,华夏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八)提前终止风险:遇国家法律法规或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或根据市场及投资运作情况经华夏银行合理判断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等情形,华夏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收益为零,甚至损失理财本金。
(九)延期风险:如因与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相关的信托受托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等主体发生违约,导致本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偿还本金及理财收益,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
(十)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披露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未能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代销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代销机构。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代销机构联系方式变更的,代销机构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一)其他风险:指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华夏银行或代销机构原因发生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产品的资金收益和本金安全。
五、主要风险管控措施
(一)本理财产品投资的信托/资管计划将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信托受托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等相关主体。华夏银行将及时跟踪所投资产的运行情况,严格管理投资资金的运用,以控制信用风险。
(二)华夏银行选择国内知名且具有较好行业信誉的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公司及基金公司子公司、信托公司等作为资产的管理人/受托人,要求合作方内部建立岗位分离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以控制管理风险。
(三)华夏银行专门制订了具体的业务规章制度,规定了业务开展、职责分工、业务管理及风险管理等原则,明确了各业务环节的业务操作标准、要求以及会计管理要求和核算规则,以控制操作风险。
六、信息披露
(一)华夏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对本理财产品进行信息披露,披露事项包括理财产品成立、不成立、日常运行、到期、提前终止、延期、重大调整等内容。有关信息披露将通过华夏银行官方网站进行公告。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信息或主动致电华夏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7)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因未及时查询而未能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理财产品已经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投资者可依据“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该产品信息。
(三)本理财产品运行期间,对本理财产品有关事宜的说明,华夏银行将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四)本理财产品运行期间,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理财产品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的,华夏银行将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告。投资者不接受调整的,应在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向代销机构申请提前赎回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的,华夏银行将于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公告。
(六)华夏银行出具的到期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如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则相关审计费用由理财资产承担。
七、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为《华夏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若投资者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华夏银行或代销机构咨询。
投资者在签署本说明书前已阅读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充分了解并知晓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自愿承担相关风险,并授权华夏银行根据本说明书进行投资。
八、说明书签署及生效
本产品说明书自甲乙双方签署且甲方完成认/申购资金划付之日起生效。通过代销机构电子银行系统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本产品说明书自甲方通过电子银行系统确认同意,且甲方完成认/申购资金划付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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