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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交通银行银银合作代销理财
“得利宝•交银添利”系列
人民币理财产品
“得利宝•交银添利”1个月理财产品说明书
尊敬的客户:
本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险。兹郑重提示:本产品由交通银行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您应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根据自己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是否购买本产品。
本产品说明书包括产品说明部分、风险揭示书专页、客户权益须知专页及产品适合度评估专页四个部分。本理财产品只根据交通银行“得利宝•交银添利”1个月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除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明确约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在本产品说明书加盖印章的理财代销机构或其相应分/支行(以下简称代销银行)、交通银行(以下简称交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在购买本产品前,请客户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特别是粗体印刷的条款,客户若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代销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产品说明部分
一、 产品概况
“得利宝•交银添利”1个月理财产品是指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以34天为单期产品投资期限的系列理财产品。投资者可在单期产品募集期(每周二至下周一19:00)购买本理财产品,交行于单期产品投资起始日(下周二)扣款。本理财产品以投资者每次认购为单位计算投资期限,单期产品到期日为单期产品投资起始日起(含)的第34天(遇特殊情况单期产品到期日可能调整),投资者应得理财本金及收益在客户资金到账日由代销银行划付至投资者清算账户。
二、 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 “得利宝•交银添利”1个月 |
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产品编码 | C1030113006396,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询产品信息。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产品风险评级 | 低风险产品(2R)(本评级为交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
适合的投资者 | 适合经交行个人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评定为稳健型、平衡型、增长型、进取型和激进型的有投资经验的投资者。 |
单期产品规模 | 单期产品规模上限为1亿元,单期产品募集期内,实际募集资金规模达到单期产品规模上限的,交行有权提前结束销售。交行将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单期产品的规模上限。 |
产品销售地区 | 全国 |
产品成立日 | 2013年11月1日 |
单期产品投资起点金额 | 10,000.00 元,并以 1,000.00 元为单位递增。 |
工作日 | 交行开门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因节假日调整而营业的除外)。 |
单期产品募集期 | 每周二至下周一19:00 (交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销售,如产品募集期提前结束或延长,则交行有权对单期产品投资起始日及/或单期产品到期日进行相应调整,单期产品的实际投资期限有可能因此发生变化。) |
单期产品投资起始日 | 单期产品募集期届满后下一个工作日 |
单期产品投资期限 | 34天(不含单期产品到期日或单期产品提前终止日,如遇该期产品提前终止或该期产品投资起始日、到期日调整,则产品投资期限由实际投资期限决定。) |
单期产品到期日 | 自单期产品投资起始日起(含)的第35天,遇特殊情况,单期产品投资到期日可能调整,详见“特殊情况”。 |
理财产品资金返还日/客户资金到账日 | 理财产品资金返还日,是指交行按约定向代销银行划付其代销理财产品份额被赎回或到期(含提前终止)时对应的应得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之日,即单期产品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 客户资金到账日,是指代销银行向客户划付其理财产品份额赎回或到期时客户应得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之日。客户资金到账日与理财资金返还日为同一日。 |
产品本金及收益支付 | 交行在投资到期日计算投资者的理财收益(到期日当日不计理财收益),并于理财产品资金返还日一次性将客户应得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划转至代销银行,由代销银行于当日将客户应得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划转至客户清算账户。客户应得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在单期产品投资到期日与客户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及投资收益。 |
单期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和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 | 单期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3.60% 交行有权根据资金运作情况不定期调整单期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并提前通过交行(www.bankcomm.com,下同)或代销银行门户网站公布,调整后的单期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仅适用于调整后新发售的各期产品。 计算单期产品理财收益实际适用的收益率以交行和代销银行公布的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为准。 单期产品下,客户所能获得的理财收益以交行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计算并实际支付为准,该等收益不超过按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该期产品适用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 |
计算理财收益基础天数 | 365天 |
单期产品理财收益计算公式 | 当期产品交易本金×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当期实际投资期限/365 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
产品费用 | 其中: 1.托管费率: 0.05% ,按月收取; 2.销售手续费率: 0.00% ,单期产品到期后收取; 3.投资管理费:交行以产品投资运作所得为限,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扣除托管费、销售手续费等费用后(如有),向客户支付应得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如产品投资运作所得未达到按单期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投资收益,交行将不收取投资管理费,产品投资运作所得超过按单期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投资收益的部分,作为投资管理费归交行所有。 交行有权单方面调整前述收费项目、标准、条件、方式等具体收费内容。交行下调收费标准,将提前在交行或代销银行门户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交行设定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或调整收费条件、方式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将提前在交行或代销银行门户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若客户不同意公告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按本产品说明书约定赎回本产品并终止本产品说明书。如客户在公告执行后继续持有本产品或办理本产品说明书项下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
质押 | 本产品不可用于为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申请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
单期产品不成立 | 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间市场发生波动或发生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发售的事件,经交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的,交行有权宣布停止发售并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并于募集期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的公告。交行将于原定投资起始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资金退回代销银行,由代销银行于收到投资者理财资金当日将资金退回投资者清算账户。 |
单期产品的提前终止和后续产品的停止发售 | 除本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外,产品投资期限内客户不得提前终止本产品,交行有权自行决定并单方面提前终止本产品。 |
产品说明书调整 | 交行有权对本产品说明书做出调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交行有权提前在交行或代销银行门户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若客户不同意公告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按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全部赎回本产品并终止本产品说明书。如客户在公告执行后继续持有本产品或办理本产品说明书项下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
其他 | 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交行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
三、投资运作
(一)投资范围
1.固定收益类:国债、金融债、央票、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2.货币市场类: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债券回购、货币基金和其他货币市场类资产;
3.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和其他类: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托计划、委托债权投资及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合。
(二)投资比例
货币市场和固定收益工具投资比例为30%-100%。信托计划、委托债权投资及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合投资比例为0-70%。
(三)投资限制
在本产品投资期限内,如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前述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行将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交行有权单方面调整前述投资范围、品种或投资比例,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将提前在交行或代销银行门户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若客户不接受调整后的投资范围、品种或投资比例,有权在公告执行前按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全部赎回本产品并终止本产品说明书。若客户在公告执行后继续持有本产品或办理本产品说明书项下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四)投资策略
本理财产品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本理财产品在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状况、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自上而下确定大类金融资产配置,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取得优化收益。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本理财产品的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结合量化的经济指标综合判断经济周期的运行方向,决定类属资产的投资比例。
(五)合作机构选择
本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依据监管要求进行名单制管理,所有合作机构均经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制度流程选任,符合准入标准。
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受托人可能包括: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一,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7.65亿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85%的股权,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5%的股权。公司注册地:武汉市建设大道851号瑞通广场B座16-17层。
四、预期收益及测算依据
(一)交行将根据资产组合运作收益及人民币存款利率变动等情况不定期调整预期年化收益率。预期年化收益率已扣除销售手续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
(二)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按目前各类资产的市场收益率水平计算,该资产组合预期年化收益率约 4.15% ,扣除销售手续费、托管费等费用,产品到期后,若所投资的资产按时收回全部资金,则客户可获得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可为 4.10% 。
鉴于产品的合理设计、投资团队的尽职管理和有效运作,交行同风险评级、同投资范围的理财产品全部如期实现了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仅以已到期的两期产品为例,客户所得均达到了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附列表供参考如下:
产品名称 | 产品投资起始日 | 产品到期日 | 预期收益率 (年化) | 实际收益率 (年化) |
交银添利1个月 | 2013/11/25 | 2013/12/30 | 4.6% | 4.6% |
交银添利1个月 | 2013/12/2 | 2014/1/6 | 4.7% | 4.7% |
(历史数据仅供参考,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不构成本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理财收益计算及到期兑付示例
假设2018年10月30日(周二)银行公布的当前理财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4.10%,投资者于2018年11月2日认购该理财产品,理财本金为1,000,000.00元,2018年11月6日(周二)成功扣款,2018年12月10日当期产品投资到期,当期产品理财天数为34天,若当期理财产品达到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4.10%,理财收益=1,000,000.00×4.10%×34÷365=3,819.18元。
特别提示: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示例仅为向客户介绍收益计算方法之用,并不代表以上的所有情形或某一情形一定会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很大。任一期产品下,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请以交行按本产品说明书约定计算并向客户实际支付的为准,且该等收益最高不超过按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单期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
六、特殊情况
单期投资到期日遇非工作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单期产品投资期限(实际投资期限)可能会大于34天,理财产品收益根据实际投资期限计算。
七、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一)出现以下情况,交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由于监管机构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终止产品的;
2.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交行无法继续履行理财产品说明书的;
3. 交行根据市场情况认为需要终止产品。
(二)交行宣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应提前在交行或代销银行门户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
(三)交行将于提前终止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客户应得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划至代销银行,由代销银行于收到客户应得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当日划至客户清算账户。
风险揭示书专页部分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情况,充分评估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确定是否购买相应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本理财产品经交行内部评级,评级结果为低风险产品(2R)。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本理财产品有风险,您应充分认识风险,谨慎投资,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风险:
一、利率风险:由于市场的波动性,投资于理财产品将面临一定的利率风险。产品存续期间,若人民银行提高存款利率,客户将失去将资金配置于存款时收益提高的机会,或因物价指数的抬升导致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除本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外,在投资期限内客户无权提前终止,如果客户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风险。
三、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收益来源于理财产品对应投资组合的运作和回报,因国家政策、经济周期等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导致投资品种的市场价格发生波动,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遭受损失。
四、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债券或其他资产,可能因债务人违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足额变现,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遭受损失。
五、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项下的投资组合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流程的正常进行。
六、提前终止风险:在投资期限内,如果发生交行提前终本产品,客户可能面临无法按预期产品投资期限(若有)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七、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不提供纸质账单。投资者需要通过登录交行门户网站或代销银行门户网站或到交行或代销银行营业网点查询等方式,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各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交行或代销银行过错依法应由过错方承担的责任。
八、代销风险:本理财产品通过银银合作代销理财渠道销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由代销银行扣收并划付交行,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相应款项由交行按理财合同约定划付至代销银行,并由代销银行向投资者支付投资者应得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如代销银行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销银行指定的供交行划收募集资金的账户余额不足,或代销银行指定的供交行划收募集资金及收取交行划付的客户应得的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的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的,由代销银行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交行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交行过错依法应由交行承担的责任。
九、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由于不可抗力及/或国家政策变化、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非交行所能控制的原因,可能对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乃至理财产品遭受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交行及代销银行对此不承担责任,各方在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交行或代销银行过错依法应由过错方承担的责任。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交行无法继续履行理财合同的,交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后剩余的投资者理财产品资金划付代销银行,由代销银行划付至投资者清算账户。
十、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交行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计划中扣付缴纳,本理财计划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计划税费支出增加、理财计划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投资者的收益水平。
十一、在最不利情况下,由于市场波动导致贬值或者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相应损失,使产品到期时理财投资收入有可能不足以支付预期收益,甚至不足以支付理财本金,届时理财资金将按照产品到期时的实际现金资产向客户进行分配。但理财产品将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种发行主体进行追偿,所追偿的全部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客户进行清偿。
客户权益须知专页部分
一、声明与保证
(一)交行声明与保证
1.交行具有开办理财业务的经营资质,保证以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资金。
2.交行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和能力订立与履行本产品说明书。
3.交行将理财投资者划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标明本产品说明书项下个人理财产品所适合的客户类别。
(二)代销银行声明与保证
1.代销银行具有理财销售业务资质,保证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进行理财产品代销工作。
2.代销银行保证在交行“得利宝•交银添利”系列理财投资起始日向交行划付募集资金,在客户资金到账日向投资者支付理财本金及收益。
3.代销银行保证按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及时足额履行相关资金划付。
(三)客户申明与保证
1.客户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
2.客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并履行本产品说明书。
3.客户声明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法律法规规定。
4.客户承诺:在签署和履行理财合同过程中提供的全部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并将在前述信息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代销银行,并由代销银行发送交行。如委托他人签署本产品说明书,代理人须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5.客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理财本金并非集合资金,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投资者有权支配和处分该笔款项,该笔款项上不存在任何可能涉及第三方权利主张的限制或瑕疵。
6.客户在签署和履行理财合同过程中提供的全部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并将在前述信息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代销银行,并由代销银行发送交行。
7.客户不利用本理财业务及本产品说明书项下理财产品从事违法活动。
(四)三方同意
1.未经交行和代销银行书面同意,客户不得以本产品说明书或产品说明书项下的任何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为客户和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或其他权益。
2.未经交行和代销银行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转让、赠与本产品说明书或本产品说明书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
3.交行和代销银行不承担对第三人支付本产品项下客户应得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以及相关权益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本产品说明书项下理财业务不受交行存款保险机制或其他保障机制保障。
5.如客户以本产品说明书项下产品为自己对交行的债务设定担保,客户同意放弃依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可能享有的提前终止的权利。
6. 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交行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计划账户中扣付缴纳。
二、理财产品购买
1.客户向代销银行申请购买本产品说明书项下的理财产品时应已经在代销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或借记卡活期储蓄账户;
2. 客户应指定其开立在代销银行的活期储蓄账户或借记卡活期储蓄账户作为清算账户。该账户用于代销银行和客户之间根据本产品说明书办理的理财本金与理财收益等款项收付。代销银行在交行开立清算账户用于代销银行与交行之间的资金收付。客户同意,代销银行制作的该客户清算账户收款、付款记录是证明该账户项下款项收付的有效凭证;
3.客户应在产品说明书签署之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币种和交易金额向其在代销银行开立的清算账户存入交易本金;
4.受理时间和确认时间:客户可在单期产品募集期购买本理财产品,交行于单期产品投资起始日从代销银行开立在交行的清算账户中扣划募集资金并确认。如遇市场波动或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发售的特殊事件发生,交行或代销银行有权停止发售本理财产品,则投资者将不能在上述受理时间购买本理财产品。
5.受理渠道:投资者可在代销银行各营业网点或适用的指定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
6.资金扣收和收益计付:客户在单期产品募集期发起购买申请后,投资资金将当即被冻结,冻结资金将于单期产品投资起始日扣收并确认,并从当日开始计算理财收益。资金被冻结至单期产品投资起始日(不含)期间将按照代销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活期存款利息,此利息不计入购买理财的本金。
7.购买撤销:资金扣划并确认后不能撤销购买。
8.客户应得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全部支付前,如遇有权机关查封、冻结客户指定清算账户的,代销银行应按有权机关要求冻结账户,并应在理财产品收益及/或理财本金入账后按有权机关要求处理资金。代销银行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冻结该账户后至该冻结解除之前,有权拒绝客户变更清算账户的申请。
三、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首次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须在代销银行网点进行,代销银行负责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发送至交行;
(二)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再次购买理财产品须在代销银行各营业网点或者适用的电子渠道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交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根据评分将客户分为1-6级,即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增长型、进取型、激进型客户(所对应的投资风险承受程度详见下表)。按照监管要求,客户风险等级评级不低于产品风险评级时,方可购买该理财产品。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类型 | 投资风险承受程度 |
保守型 | 表示您不乐意接受任何风险。您的回报很可能只会相当于当时的利率,未必能够赶上物价上升。 |
稳健型 | 表示您乐意接受低程度的投资风险,来换取中期超过银行存款的回报潜力,以达到资金保值目的。 |
平衡型 | 表示您乐意接受较高程度的投资风险,来换取中长期超过银行存款的回报潜力,以达到资金保值目的。但投资可能导致您的本金有损失。 |
增长型 | 表示您乐意接受高程度的投资风险及波幅,来换取远高于物价上升的回报潜力。但投资可能导致您的本金有较大损失。 |
进取型 | 表示您乐意接受非常高程度的投资风险,去换取非常高的回报潜力。但投资可能导致您的本金完全损失。 |
激进型 | 表示您乐意接受程度最高的投资风险,去换取极高的回报潜力。但投资可能导致您本金完全损失。 |
四、产品风险评级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分类共分为六级:极低风险产品(1R)、低风险产品(2R)、较低风险产品(3R)、中等风险产品(4R)、较高风险产品(5R)、高风险产品(6R)。本产品经交行理财产品内部评级,评级结果为低风险产品(2R),指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低,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和收益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和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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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
(一)信息公告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如发生交行认为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等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投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理财客户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由交行和代销银行通过其门户网站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二)投资者如对代销银行推介、销售的产品认为有不实或未尽风险告知职责或其它疑义事项时,可拨打代销银行专线,代销银行将由专人接听、记录并处理您的意见或建议。
(三)对于在本产品说明书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投资者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交行和代销银行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向其他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交行和代销银行为履行本产品说明书义务及行使产品说明书项下权利需向交行和代销银行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银行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投资者另行明确同意或授权交行和代销银行进行披露的。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银行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投资者及持有的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传输给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四)本产品说明书项下的信息披露内容和公告方式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方式执行,投资者可通过约定的途径进行查询。交行和代销银行增加其他信息披露途径时,亦将通过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五)投资者所有收益的税负由投资者自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若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交行对投资者所得收益代扣代缴的,届时交行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产品说明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产品说明书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本产品说明书项下一切争议,交行、代销银行和客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交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三方在本产品说明书或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七、其他
1.客户特别在此保证:客户将该资金用作本产品说明书下交易以及客户订立和履行本产品说明书并不违反任何法令,不违反任何管辖客户或其资产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裁决或命令,且不违反任何约束或影响客户或其资产的合同、协议或承诺。客户已认真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2.交通银行“得利宝•交银添利”1个月理财产品理财合同即为本产品说明书,并取代投资者与代销银行在“得利宝•交银添利”1个月理财产品理财合同签署之前作出的其他的一切书面的和口头的协议、承诺。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产品说明书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产品说明书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3.本产品说明书经交行套印业务专用章、代销银行授权代表客户经理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客户签字后生效。客户如通过适用的电子渠道签署本产品说明书购买本产品的,本产品说明书自投资者勾选“本人已经阅读以上《产品说明书》,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相关电子渠道页面显示投资者已成功购买产品的提示信息后生效。
甲方委托乙方代销理财产品要素如下(具体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产品名称 | __得利宝•交银添利1个月 理财产品 |
代码: 2102210134 登记编码: C1030113006396 | |
客户类型 | ■个人客户 □机构客户 |
产品风险评级 | 根据交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本产品为_ 2R _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风险分级为:极低风险产品(1R)、低风险产品(2R)、较低风险产品(3R)、中等风险产品(4R)、较高风险产品(5R)、高风险产品(6R))。 |
适合客户(机构客户无需选择) | 经代销机构风险评估,评定为□一级(低风险)、■二级(中低风险)、■三级(中等风险)、■四级(中高风险)、■五级(高风险)的个人客户。 |
产品期限 | 34 天(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及延期条款)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所属类型 | 非保本类 |
收益类型 | 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
发行规模下限 | 10,000.00 元 |
发行规模上限 | 5,000,000.00 元 |
计划募集期 | 2021-4-14 14:00– 2021-4-19 9:00 |
成立日 | 2021-4-20 |
到期日 | 2021-5-24 |
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 3.6% |
认购起点金额 | 1万元,以 1000 元的整数倍递增。 |
代销手续费率及划付方式 | 0.1%,划付方式:■线下手工 □系统自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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