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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固定收益增强型半年定开理财产品1号
说明书
一、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理财产品,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理财”)不保证理财产品本金及理财收益。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除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投资者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申购、赎回条款申购或赎回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投资本理财产品所面临的风险请详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第八部分风险揭示内容。投资者应在对风险有充分认识基础上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谨慎投资。 三、华夏理财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本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四、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华夏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应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未能及时了解本理财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如需进行业务咨询或投诉,请拨打华夏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77或其他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热线。 |
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 华夏理财固定收益增强型半年定开理财产品1号 简称:“华夏理财固收增强半年定开1号” | ||||||
产品代码 | 201918700101 | ||||||
理财登记系统 登记编码 | Z7003920000001 | ||||||
产品募集方式 | 公募 | ||||||
产品运作模式 | 开放式净值型 | ||||||
产品投资性质 | 固定收益类 | ||||||
产品收益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 |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
产品风险评级 | 根据华夏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本产品为PR2级(稳健型)理财产品。[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分为:PR1级(谨慎型)、PR2级(稳健型)、PR3级(平衡型)、PR4级(进取型)、PR5级(激进型)]。 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华夏理财自主评定,仅供参考。代销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遵从代销机构的规定,并以代销机构公布的结果为准;如与华夏理财评级结果不一致,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 | ||||||
销售对象 | 个人投资者、非金融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投资者 | ||||||
适合投资者 | 本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经华夏理财风险评估评定为CR2(稳健型)、CR3(平衡型)、CR4(进取型)、CR5(激进型)个人投资者。[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类型分为:CR1(谨慎型)、CR2(稳健型)、CR3(平衡型)、CR4(进取型)、CR5(激进型)]。 本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包括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通过代销机构购买的,适合投资者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华夏理财/代销机构根据投资者自身提供的信息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根据监管规定机构投资者无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除外),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其购买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理财产品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 ||||||
业绩基准 | 业绩基准为4.20%(年化),考虑产品期限、投资性质等因素,根据产品投资策略使用5%*中债-国债总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100%*中债-信用债总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10%*非标资产目标收益率-15%*银行间R007计算,其中中债-国债总财富(1-3年)指数、中债-信用债总财富(1-3年)指数的收益率取截至2021-6-22的历史三年数据计算正态分布下80%分位数估算。测算依据仅供参考,不代表华夏理财对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华夏理财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产品运作情况调整业绩基准,并至少于新业绩基准启用前3个工作日公告。 1、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 2、本业绩基准不构成华夏理财/代销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3、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 ||||||
募集期 | 2020年12月28日-2021年1月4日(含)(根据市场情况,华夏理财有权提前结束认购或调整相关日期,募集期最后一日17:30(含)后不可认购。) | ||||||
成立日 | 2021年1月5日 | ||||||
封闭期 | 产品成立日至产品首个开放期的前一日、产品上一开放期的下一日至产品下一开放期的前一日、产品最后一个开放期的下一日至产品到期日为产品的封闭期。 封闭期内,除本产品说明书规定情形以外,华夏理财/代销机构不受理投资者任何形式的提前赎回申请。因投资者资金安排不合理,导致其购买与自身流动性需求不匹配的理财产品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 ||||||
产品存续期限 | 本理财产品无特定存续期限(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提前终止条款的约定)。 | ||||||
发行范围 | 全国发行 | ||||||
发行规模下限 | 1000万元 | ||||||
产品不成立 | 募集期结束,如理财产品募集总金额未达到发行规模下限;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华夏理财无法或者经其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或者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华夏理财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如理财产品不成立,华夏理财将于原定成立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华夏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的公告。通过华夏银行/华夏理财购买的,将于原定成立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已募集资金退回华夏银行/华夏理财客户的理财签约账户内(原定成立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购买的,客户已募集资金退回的具体到账账户、到账日及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划付规定为准。 | ||||||
认购/申购 起点金额 | 1元,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 | ||||||
追加购买 最低金额 | 1元,以1元的整数倍追加。 | ||||||
单笔赎回 最低限额 | 0.01份 | ||||||
理财账户 最低保留限额 | 0.01份 | ||||||
理财账户 最高持有限额 | 不限 | ||||||
份额净值 | 份额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后的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投资者按该份额净值进行申购、赎回和到期/终止时的分配。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 ||||||
认购份额 |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 | ||||||
申购份额 |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申请日日终的产品份额净值,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舍去。 | ||||||
工作日 | 本说明书中所写的“确认日”、“到账日”,除非特别说明均为工作日,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且同时为银行对外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工作日。 | ||||||
开放期、 开放日(T日)及开放时间 | 开放期/开放日为产品成立后每年1月、7月的5日(含)起连续五个工作日,开放期/开放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开放期内每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 华夏理财有权调整按上述规则确定的开放日,并在调整之前3个工作日公告。 | ||||||
预约购买及 预约赎回 | 封闭期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17:30(不含)前,可接受通过华夏银行/华夏理财购买的投资者预约购买、预约赎回申请;预约购买及预约赎回申请,视同在下一个申购/赎回开放日开放时间内的申购、赎回申请;华夏银行/华夏理财将在预约购买申请提出日之后的下一个申购开放日上午对预约购买申请扣款,如扣款失败,则预约购买申请不成功。 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购买的投资者,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 ||||||
申购确认 | T日申购,T+1日确认。T日为开放日。通过华夏银行/华夏理财购买的,T日扣款;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购买的,扣款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以申购申请日的日终份额净值确认,按照“金额申购”的原则计算申购份额。 | ||||||
赎回确认 | T日赎回,T+1日确认。 通过华夏银行/华夏理财赎回的,投资者赎回资金于T+2日24点前到账;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赎回的,投资者赎回资金的具体到账账户、到账日及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划付规定为准。 | ||||||
赎回规定 | 本理财产品采取份额赎回的方式。投资者可选择全额或部分赎回,部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实时余额不得低于理财账户最低保留限额,否则通过华夏银行/华夏理财购买的,华夏理财将拒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购买的,遵从其赎回规定。 | ||||||
赎回金额的计算 |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申请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舍去。 | ||||||
到期/终止的理财本金及收益 兑付 | 华夏理财将于到期/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投资结果向华夏银行/华夏理财客户及其他代销机构一次性划付理财本金及收益(如有),其他代销机构客户理财本金及收益(如有)的具体到账账户、到账日及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划付规定为准。 客户到期/终止本金及收益金额=∑(每笔份额*到期/终止日的产品份额净值),每笔金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舍去。 | ||||||
认购/申购/赎回申请拒绝 | 华夏理财根据市场情况或理财产品实际投资运作的情况确定理财产品规模上限,认购/申购日若本理财产品实时余额达到理财产品规模上限,华夏理财有权拒绝超过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部分的认购/申购申请(代销机构可控制自身销售额度)。 华夏理财认为接受大额认购/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时,有权拒绝或暂停该认购/申购申请。 单个开放日中,本理财产品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华夏理财有权根据理财产品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赎回申请或拒绝赎回申请,直至本赎回日开放时间结束。 若因超过产品规模上限或发生巨额赎回,华夏理财拒绝认购/申购/赎回申请时,华夏理财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华夏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披露相应信息。 | ||||||
撤销规定 | 1.募集期认购撤销 投资者可撤销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具体规定如下: (1)只能全额撤销。 (2)通过华夏银行/华夏理财认购的,投资者撤销的本金实时到账;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认购的,撤销规定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3)募集期最后一日17:30(含)之后不能进行撤销。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认购的,撤销规定以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2.开放日申购、赎回撤销 投资者可于开放日开放时间内撤销当日已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具体规定如下: (1)只能全额撤销。 (2)通过华夏银行/华夏理财申购的,投资者撤销的本金实时到账;通过其他代销机构申购的,撤销规定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3)开放日17:00(含)之后不能进行撤销。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认购的,撤销规定以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3.预约申购、预约赎回撤销 通过华夏银行/华夏理财购买的,封闭期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17:30(不含)前,投资者可全额撤销已提交的预约购买、预约赎回申请;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购买的,预约申购、预约赎回撤销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 ||||||
投资冷静期 | 本理财产品为公募理财产品,根据监管部门规定,无需设置投资冷静期。 | ||||||
认购费/申购费 | 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 ||||||
赎回费 | 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赎回费。 | ||||||
托管费 | 0.02%/年,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 | ||||||
销售手续费 | 0.30%/年,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 | ||||||
固定管理费 | 0.20%/年,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 | ||||||
其他费用 | 理财资金运作期间以及追索理财资金可能产生的信托费、税费、审计费、律师费、公证费、清算费、执行费等,按其实际发生数额从理财资产中支取。 | ||||||
超额管理费 | 扣除各项费用(包括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后,本期产品实现的年化收益率低于或等于4.20%,则管理人不收取超额管理费;年化收益率超过4.20%的部分,50%归投资人所有,其余50%作为管理人的超额管理费。超额管理费将于每一开放期首个开放日收取。 华夏理财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产品运作情况调整超额管理费计提基准,并至少于新基准启用前3个工作日通过华夏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披露相关公告。 | ||||||
份额净值公告日 | 每周第3个工作日为份额净值公告日,公告上周最后1个工作日的份额净值。如当周没有第3个工作日,则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产品开放日后2工作日内公告产品开放日的份额净值。 产品到期/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产品到期/终止日的份额净值。 | ||||||
分红方式 | 如本理财产品分红,将于分红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华夏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分红方案。 | ||||||
提前终止权 | 一、投资者提前终止权 华夏理财调整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或补充和修订本产品说明书相关条款,将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华夏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告。除本说明书第十部分“特别提示”所列情形外,投资者不接受调整的,应在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向销售机构申请提前赎回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华夏理财提前终止权 1.出现下列情形,华夏理财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①当本理财产品份额低于1000万份时; 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 ③市场收益率大幅波动,可能或实质影响到产品所能实现的投资收益; ④理财资金所投资的相关资产提前终止,或本理财产品根据投资策略、交易结构触碰提前终止条件; 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华夏理财认为需要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2.华夏理财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在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华夏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告。 | ||||||
税款 |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收入应缴纳和承担税收和规费的,由本产品管理人直接从理财资产中扣付缴纳。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但若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华夏理财有义务代扣代缴投资者承担的税费时,华夏理财将予以代扣代缴。 | ||||||
其他规定 | 1.由华夏银行销售的,募集期认购申请日(含)至成立日(不含)或认购撤销日(不含)之间,投资者认购资金按期间每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且该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 2.由华夏理财销售的,募集期认购确认日(含)至成立日(不含)或认购撤销日(不含)之间,投资者认购资金按期间每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且该利息计入认购本金。 3.由其他代销机构销售的,募集期认购申请日(含)至成立日(不含)或认购撤销日(不含)之间,投资者认购资金按照代销机构与投资人约定的计息方式执行。 4.理财产品赎回申请/到期/终止日(不含)至资金到账日(不含)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存款利息及理财收益。 |
二、投资对象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及资产管理产品,其中投资的资管产品需符合产品约定的投资范围。
其中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CD)、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认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认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包括新股申购、定向增发、大宗交易、询价转让等)、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市场股票,以及股票型、混合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产品的投资范围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其他品种,可在公告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将遵循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各类资产投资比例如下:
资产类型 | 投资比例 |
固定收益类 | 80%-100% |
权益类 | 0-20% |
如资产类别及投资比例发生调整,产品管理人将于调整事项生效前3个工作日通过华夏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人不接受上述调整,则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若本理财产品投资人未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则视为其对相关调整无异议且同意在调整后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所投资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理财产品调整至上述投资比例内,监管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理财产品管理人及托管人
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为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托管人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职责为: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15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后的份额净值,投资者按该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和到期/终止。
五、认购、申购、赎回
1. 通过华夏银行/华夏理财购买的,投资者可通过柜台、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发起认购、申购、赎回申请;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购买的,购买渠道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2.如发生华夏理财认为继续认购、申购、赎回可能影响到投资者利益的事件时,华夏理财有权暂停认购、申购、赎回并于2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应信息。
3.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时,华夏理财有权暂停认购、申购、赎回。
六、收益示例
例1:假设客户持有的本理财产品份额为200,000份,在开放日赎回100,000份,则:若根据前述超额管理费条款,管理人收取超额管理费,且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产品开放日份额净值为1.1800,则客户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00,000*1.1800=118,000.00元。
若根据前述超额管理费条款,管理人不收取超额管理费,且产品开放日份额净值为1.0700,则客户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00,000*1.0700=107,000.00元。
若根据前述超额管理费条款,管理人不收取超额管理费,且产品开放日份额净值为0.9980,则客户获得赎回金额为:100,000*0.9980=99,800.00元。
例2:客户在本理财产品的开放日申请购买了100,000 元的本理财产品,如购买当日产品的份额净值为1.0110,则该笔购买申请确认后,该笔购买申请对应的理财产品份额为:100,000/1.0110=98,911.96 份。
上述理财产品收益分析及计算中所采用的全部为模拟数据,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水平。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华夏理财郑重提示:本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证理财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如果本理财产品投资组合内所配置资产发生损失,则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甚至损失全部理财本金,投资者应在对此风险有充分认识基础上谨慎投资。
本产品说明书中的任何业绩基准、收益示例或类似表述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华夏理财/代销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期初作为投资决定的参考。
七、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A、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估值价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或双方共同认可的估值。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或双方共同认可的估值。
C、优先股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或双方共同认可的估值。
D、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以及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有关惯例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提供的估值价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A、场外申赎的开放式基金(包括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B、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场内买入的ETF、封闭式基金、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C、货币基金以成本估值,每日按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7、银行存款(活期、定期)及证券资金账户存款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8、债券回购和具有固定回报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买入/外放成本列示,按约定收益率逐日计提收益/成本。
9、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以估值日公布的产品单位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产品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计算。
1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财产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理财产品财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八、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理财产品,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特向投资者提示如下:与银行存款比较,本理财产品存在投资风险,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原因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理财收益,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企业信用状况变化、市场利率变化、汇率变化、投资组合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方投资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理财收益率可能为零,并有可能损失本金,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信用风险:如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信托受托人、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等相关主体发生违约,可能导致无法按时支付本金及理财收益,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为零甚至本金遭受损失。
(三)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理财产品,不排除因资产价格、利率、信用、汇率以及国家政策等的变动导致本理财产品净值遭受损失的可能。
(四)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为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者无权随时终止本理财产品,只能在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内办理申购与赎回。除本产品说明书规定情形以外,投资封闭期内不受理投资者任何形式的提前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华夏理财有权根据理财产品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赎回申请或拒绝赎回申请或以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赎回申请给予部分确认。以上情形均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五)投资风险:本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取决于所投资金融工具的收益率,投资者应对此有充分的认识。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业绩基准、收益示例、预计收益或类似表述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华夏理财/代销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期初作为投资决定的参考。
(六)汇率风险:投资境外资产时,以非本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动影响而引起本币估值下的委托财产的价格波动的风险。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及收益币种是人民币,在以人民币投资外汇计价资产时,除了投资资产本身的收益/损失外,汇率变化会带来额外的损失或收益,从而对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反之亦然。
(七)法律及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
(八)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募集期结束,如理财产品募集总金额未达到发行规模下限;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华夏理财无法或者经其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或者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华夏理财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九)提前终止风险:如遇前述提前终止权条款中涉及的情形,华夏理财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计的收益、收益为零甚至损失理财本金。
(十)延期风险:对于有确定到期日的产品,如因与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相关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信托受托人、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等主体发生违约,导致本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偿付本金及理财收益;或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管理人未能及时完成资产变现,则本理财产品期限将相应延长。
(十一)信息传递风险:华夏理财按照本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未能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销售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销售机构。因投资者未及时告知导致的信息传递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其他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或非华夏理财原因发生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产品的资金收益和本金安全。
九、信息披露
(一)理财产品运作信息披露
1.华夏理财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披露本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事项包括理财产品成立、不成立、净值、收益分配、到期、提前终止、调整等内容。信息披露将通过华夏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公告。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信息或主动致电华夏银行全国统一投资者服务热线(95577)查询。如投资者未及时查询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2.本理财产品已经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投资者可依据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本理财产品信息。
3.在产品不成立时,华夏理财将在原定成立日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不成立公告。
4.本理财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华夏理财将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5.华夏理财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本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可不编写当期季报、半年和年度报告。
6.如华夏理财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于提前终止日的前3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7.产品到期/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华夏理财将发布产品到期/终止报告。
(二)理财产品临时信息披露
1.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理财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以下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及产品份额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华夏理财作为产品管理人将在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发布公告。
(1)与本理财产品有关的重大诉讼;
(2)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如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3)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2.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发生华夏理财认为可能影响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华夏理财将在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十、特别提示
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华夏理财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修订本产品说明书。华夏理财决定修订产品说明书的,将提前3个工作日以在华夏银行官方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本产品说明书与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投资者与华夏理财之间理财产品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若投资者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华夏理财/代销机构咨询。
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已阅读本理财产品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知晓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并授权华夏理财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投资。
十一、说明书签署及生效
如客户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柜面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本产品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签章、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华夏理财系统确认购买份额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如客户通过销售机构电子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本产品说明书自客户通过电子渠道确认同意,完成认/申购资金划付,并经华夏理财系统确认购买份额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
(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文字的条款),充分了解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业务运作规则。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销售机构或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热线或华夏银行全国统一投资者服务热线(95577)。
提请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理解产品的风险评级,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本产品协议书中的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测算收益、预期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和销售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期初作为投资决定的参考。
甲方(即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本着自主决策、自愿委托、风险自担的原则,购买乙方(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书。本协议书适用于乙方直接销售或委托销售机构代销的封闭式净值型和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本协议中提到的申购、预约申购、赎回、预约赎回仅适用于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具体产品性质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甲方声明:甲方以本人合法持有的资金购买乙方发行的理财产品,已阅知投资者权益须知,接受并签署本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甲方的投资决策完全是甲方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应甲方要求,销售机构已对本协议书相关内容,特别是甲方认购/预约认购/申购/预约申购和赎回/预约赎回条款、其他约定条款、免责条款等的内容和含义向甲方做出详细的说明和解释。甲方已完全知晓并充分理解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投资理财产品的风险,不存在任何疑问,甲方自愿接受本协议书内容,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一、名词释义
1.1、理财产品:指受本协议条款约束的,由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设计和发售,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各款理财产品的具体细节详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
1.2、本协议:指《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协议书》以及其后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与补充。
1.3、产品说明书:指乙方公布的、旨在翔实说明理财产品具体要素的产品说明。
1.4、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具有约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理财产品的认购/预约认购/申购/预约申购和赎回/预约赎回
2.1、认购:指发行/募集期内购买理财产品;申购:指成立后购买理财产品;赎回:指部分或全部退出所持有理财产品。
2.2、预约认购:指理财产品发行起始日至发行终止日前,可接受预约认购申请,预约认购申请视同在发行终止日当天的认购申请。
2.3、预约申购/预约赎回:指理财产品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约定时点(具体约定详见产品说明书)前,可接受的预约申购、预约赎回申请,预约申购及预约赎回申请,视同在下一开放日开放时间内的申购、赎回申请。
2.4、甲方已在销售机构开立账户并进行理财业务签约,指定账户(以下简称“签约账户”)用于认购/预约认购/申购/预约申购和赎回/预约赎回本协议书项下的理财产品。
2.5、甲方确认在签约时提供的证件资料、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且有效。乙方和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留存甲方信息。
2.6、甲方变更证件资料、联系方式、签约账户、交易渠道等本协议项下的相关内容须及时按销售机构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对于甲方变更上述信息但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损失,乙方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责任。
2.7、甲方在理财产品全部赎回或兑付前,不得办理签约账户销户。
2.8、甲方同意销售机构在理财产品认购/申购时从签约账户中扣划约定的申请金额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2.9、甲方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购买理财产品。甲方同意在本人确认认购/申购交易后,销售机构依据约定划款时间予以划款,不再与甲方确认。甲方认购/申购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时,亦适用此项约定。
2.10、产品兑付时,乙方委托销售机构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将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如有)划入甲方签约账户。
2.11、甲方选择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其他电子交易渠道进行理财交易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其他电子渠道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与本协议“五、协议构成和效力”所述文件具有同等法律和证据效力。协议各方当事人认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甲方开通的其他电子渠道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三、其它约定
3.1、乙方允许甲方在发行/募集期内撤销认购/预约认购的,甲方在申请撤销时须退还交易凭证原件,甲方退回的理财本金具体到账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2、预约认购申请,视同在发行终止日当天的认购申请,预约认购资金扣款时间为发行终止日当天,扣款当天销售机构约定时点前甲方签约账户上需有足额的活期资金,否则视为认购失败。
3.3、预约申购申请,视同在下一开放日开放时间内的申购申请,预约申购资金扣款时间为下一个开放日,扣款当天销售机构约定时点前甲方签约账户上需有足额的活期资金,否则视为申购失败。
3.4、产品开放期间,投资者可撤销已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具体规定如下:(1)只能全额撤销;(2)开放日开放时间之后不能撤销。
3.5、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约定时点(具体时点详见产品说明书)前,投资者仅可对已提交的预约申购、预约赎回申请进行全额撤销。
3.6、有关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详见产品说明书。
3.7、本协议中涉及的日期如遇产品说明书约定的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8、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由《产品说明书》载明。
3.9、乙方应就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获知的甲方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事先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在此同意,乙方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甲方相关信息。
甲方同意乙方及销售机构因统计分析、内部管理及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信息。
乙方及销售机构因业务需要向第三方提供甲方信息的,须取得甲方许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免责条款
4.1、因不可抗力、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导致甲方产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2、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承担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4.3、由于甲方的原因,理财资金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协议构成和效力
5.1、除本协议外,甲方购买具体的理财产品时,还应签署产品说明书、产品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本协议与产品说明书、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业务回单、交易凭证等有关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本协议是规定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法律文件,除产品说明书另行约定的情形外,其他与理财产品有关涉及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5.2、有关甲方所购买理财产品的任何介绍、说明、承诺仅以本协议、对应产品说明书、乙方和销售机构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发布的对应产品信息为准。
5.3、本协议持续有效,不因甲方所购买的单期理财产品被赎回、到期或提前终止而失效。
六、因履行本协议书而引致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生效
甲方如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柜面渠道签署本协议的,经甲方自然人签字后生效。如销售机构根据内部风险控制要求,本协议需加盖其柜面业务章后方能生效的,按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如通过销售机构电子渠道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甲方通过销售机构电子渠道确认同意后生效。
甲方自然人(签字): 销售机构(业务章,如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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